考场及监考规范

发布者:dq发布时间:2019-06-11浏览次数:2710

以下内容摘自《上海电机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沪电机院教〔2017254


附件2

上海电机学院考场规则

一、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、指定教室和座位入座参加考试。迟到15分钟,不得参加考试,按无故缺考处理。

二、闭卷考试(查),考生进入考场,只准携带考试(查)必需的文具用品(如钢笔、圆珠笔、铅笔、直尺、圆规、橡皮等),不准携带任何书籍、笔记本、报刊、稿纸、电子资料和手机等通信工具。按考试(查)课程的规定,可使用普通计算器,不准使用带特殊程序的计算器,如:电子辞典、快译通、MP3MP4等。开卷考试(查),可不受此条款所限。

三、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(身份证或学生证)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,听从监考人员安排,并在指定座位入座。证件应放在课桌的左上角,静坐待考。不得在考场随意走动,大声喧哗。若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,视具体情况,监考人员有权取消涉事考生的考试资格,按无故缺考处理。

四、试卷下发后,考生应先核对试卷与考试的课程(含课程层次)是否相符,必须先填写班级、学号和姓名,才能开始答题。

五、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,学生不准交卷离场。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直至考试结束这段时间内,不得以任何借口(急病除外)离开考场。否则,自动终止考试。

六、考生答题时,除特殊要求以外,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应工整、清楚,不得使用红笔或铅笔答题。

七、如遇试题字迹不清,学生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,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启示。

八、考生按规定提前交卷离场后,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话,不得再进入考场。

    九、在考试过程中,考生有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,按照《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、考试作弊处理条例》规定认定与处理。

十、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题。考试时间终了时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,安坐原位,待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,方可离场。

十一、本规则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
附件3

上海电机学院监考人员职责

学校为了维护考场秩序,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监考是保证考试正常、有序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,有关人员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监考的各项工作,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。

二、监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,各二级学院(系)负责安排、落实。监考人员分为巡考、主考、总监考、监考。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指定地点报到,并做好考前准备工作。考试过程中考场所有人员均不能使用手机。

三、巡考

巡考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。

巡考的职责是:

(一)负责检查考试组织工作和考试情况;

(二)监督主考、总监考和监考的工作。

(三)对整场考试进行综合评价。

四、主考与副主考

主考由教务处处长担任,副主考由教务处分管教学副处长担任。

主考的职责是:

全权负责本次考试的事务与事故的处理。副总主考协助总主考工作。

五、总监考

其职责是:

(一)负责检查考务和监考人员的工作。如遇违反纪律,工作马虎等情况应及时纠正,并作详细记录。

(二)与监考人员合作做好考务工作。如遇学生违反考试纪律,马上取证,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该学生考试。做好笔录,二人互证签字。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,如遇严重问题自己无法解决,应及时向巡考报告。

六、监考

其职责是:

(一)开考前15分钟,监考教师至指定地点领取考卷。

(二)开考前10分钟,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完成如下工作。

1、检查考场环境:照明、课桌椅、黑板等设备是否符合考场要求。

2、按照随机安排座位的原则,安排学生考试座位,同时提醒学生将随身携带的背包、书籍、笔记本、报刊、稿纸等物品集中安放在指定位

(三)开考前5分钟,请宣读如下条目:

1、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且不能随身携带,考试过程中发现携带通讯工具,不论是否开机,均按作弊论处;若发现利用通讯工具作弊、代他人替考者,一经查实,将被开除学籍。

2、除考试所需文具,其他物品须放置在指定位置;

3、考试过程中,应始终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上,无证件不得参加考试;

4、拿到试卷,先核对试卷或考试的课程是否相符,然后立即填好班级、学号和姓名,在监考教师宣布开考前不允许答题;

5、开考30分钟内,学生不准交卷离场。

(四)提前1~2分钟开封试卷,试卷科目、数量核对无误后,可发到考生桌面上。

(五)开考后,逐个核实学生证件。无证件或证件不符合要求者,不能参加考试。

(六)监考人员无宣读试题,解释题意或启示的责任,如遇题意不明可通过总监考回答考生问题。

(七)监考时要思想集中,多巡视察看,不得看书报杂志,不得吸烟、聊天,不得坐在课桌上等,不得中途无故离开考场。

(八)应尽量把考生作弊行为杜绝在发生之前。如发现考生有夹带、抄袭、偷看、传递、私谈、发短消息等作弊行为,监考教师应终止该学生的考试,将考生违纪、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《监考记录单》或试卷袋封面上,并告知考生本人,要求其在作弊记录上签名确认或者两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确认。考试结束后应将相关的作弊证据与记录交教务处,由总监考审定、签字。

(九)学生迟到15分钟及以上,不得参加考试,做缺考处理。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,不准许学生提早交卷离场。

(十)在考试结束前十分钟,可报一次时间,以提醒考生。考试结束时间一到,应宣布停止答卷,并立即收齐考卷,清点无误后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。

(十一)协助填写《监考记录单》,对实考人数,缺考学生,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的姓名、情节等均应详细记录、签字后,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。

(十二)监考人员无故不参加监考,或监考迟到(开考前5分钟未到)或中途无故离岗,按“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”有关条款处理。

七、各类社会考试按社会考试规定执行。

八、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
考场及监考规范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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